全国田径赛事管理办法:总则、工作职责及相关规定说明
第一章 总则
为强化对全国田径赛事的监督与管理工作,提升赛事的组织效能,保障竞赛活动安全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的意见》(体规字〔2021〕3号)、田径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全国田径赛事管理办法(试行)》等由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田径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田协”)发布的各项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国田径协会负责主办、共同协办、提供指导或进行认证的各类田径比赛活动。
第三条 比赛监督一职,旨在保障赛事的安全与顺畅进行,由中国田径协会选派,他们主要负责对田径比赛及活动的组织工作实施协调、引导与监督。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协力对中国田径协会及各田径赛事的监管机构执行赛事组织工作的监管、审核、辅导职责,务必保障赛事的安全、公平、公正及顺利开展。
第五条,需对被委派参与赛事的筹备工作实施审查、辅导与监督。具体而言,审查内容包括赛事筹备所需的各种文件:
(一)赛事组织活动方案;
(二)安全和应急救援方案;
(三)医疗保障方案;
(四)“熔断”制度涵盖了启动的必要条件、具体操作流程、相应的处理办法以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影响等方面。
(五)舆情应对方案等。
第六条,需对赛事的进展状况以及《本办法》第五条所述相关方案的执行效果进行严格的审查与监管。
第七条 视工作需求而定,由中国田径协会委派,相关人员可同时担任赛事的技术代表职务。
第八条 在执行比赛监督职责时,必须严格遵循田径比赛的相关规则,并确保赛事中出现的争议解决过程与组委会设定的标准相一致。
第九条 具体工作如下:
(一)赛前
深入了解竞赛的规则与具体流程、补充说明,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并依照中国田径协会制定的赛事要求开展工作,以保证赛事的安全、公平、公正和顺利展开。
2.对竞赛组织进行实地检查督导,确保比赛有序进行;
3.对场地、器材、设备进行检查督导,确保符合相关要求;
对功能房布局及整体通行情况进行审查与指导,旨在保障功能房使用的适宜性以及各种通行路线的顺畅无阻。
对赛事的竞赛安排、医疗救护、安全保障以及服务支持等各项方案有深入了解,同时负责对这些工作的实施进度进行监督和指导。
负责对赛区的比赛组织活动进行指导,同时帮助组委会编制竞赛组织手册。
7.协助制定裁判员、志愿者岗位并指导岗前培训工作;
参与赛前联合会议、技术研讨、裁判员集会以及赛风赛纪与安全工作专项小组会议等关键会议,针对岗位职责提出相应的看法或建议。
青少年赛事中,检录环节的监管至关重要,需特别关注以下方面:确保检录区域的安全性、检录过程中人脸识别设备的有效运作、以及检录流程的顺畅性。这些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内容。
(二)赛中
10.根据赛事相关方案要求对比赛现场进行督导与检查;
记录竞赛的组织工作计划执行状况,同时详细记载比赛的实际举办过程、效果以及成果。
对竞赛风气和纪律进行严格检查与指导,维护比赛秩序和遵守纪律,以保证成绩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13.关注赛事相关舆论情况,督促组委会及时做好应对和处理;
迅速掌握赛事中发生的突发状况和意外事故,敦促主办方妥善处理,并即刻向中国田径协会进行汇报。
(三)赛后
对赛事结束后的保障措施进行审查和指导,确保与组委会及相关部门保持顺畅的沟通与协作。
16.对组委会提出安全办赛指导意见;
对赛事进程进行归纳与评价,结束对比赛监督工作的总结,并将总结报告递交给中国田径协会。
(四)中国田径协会指派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十条 思想端正、作风正派、认真负责,热爱田径事业。
第十一条 要求对田径运动有深入了解,掌握较高的理论知识,累积丰富的裁判工作经历,拥有赛事组织的相关经验,并对场地设施、安全保障、选手服务以及媒体直播等环节有充分的认识。
担任国家级裁判员需满五年资历,且在过去三年内,需在全国田径赛事中,包括青少年、大众达标赛事以及路跑比赛,担任过主裁判或以上级别的职务(路跑赛事除外);亦或是在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从事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第四章 培训及考核
第十四条 规定,比赛监督人员必须参与由中国田径协会举办的专项培训课程,具体而言,负责路跑赛事的监督人员还需参加由中国马拉松学院开设的专门培训课程。培训结束后,他们需通过相关考核。中国田径协会将为合格者颁发证书,并将合格人员名单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培训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制度文件;
(二)中国田协的有关制度文件;
(三)最新《田径竞赛规则》及相关裁判法;
(四)全国田径赛事竞赛组织基本要求;
(五)全国田径赛事案例分析等。
第五章 选派要求
第十六条 规定中明确指出,比赛监督的选拔必须依据公开、择优、中立以及均衡的四大原则进行。
中国田径协会将依据赛事的规模大小、类型以及独特性质,挑选并派遣相应数量的竞赛监察员。
第十八条 赛区应为比赛监督提供人身意外保险。
第六章 纪律与处罚
第十九条 比赛监督应遵守以下纪律规定:
(一)严格遵守中国田径协会和赛事组委会的各项相关规定;
(二)严肃认真,客观公正,保证监督和评定质量;
(三)工作中严谨细致,确保提交的各类报告和信息及时准确;
严格遵守职业操守,切实执行相关纪律规范,坚决不离岗位,拒绝接受任何宴请与馈赠,未经批准,不得以中国田径协会的名义参与任何赛事活动。
若因特殊情况无法抵达比赛区域,需在五个工作日之前,向中国田径协会以及赛事组织委员会进行通知。
第二十条 规定,若有人违反纪律,因职责不履行导致工作出现差错,并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通报批评、暂停一至三年担任比赛监督资格的措施,严重者将终身丧失比赛监督资格。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各省级行政区域的赛事组织机构在举办活动时,应依据本规则进行操作。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的阐释权归中国田径协会所有,并自公布之日起正式生效。
中国田径协会发布了一则关于《中国田径协会赛事比赛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各相关单位严格遵循。